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推動實施要點
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推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府教特字第1030089228號函公布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目的
(一)依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類別與數量需求,規劃培育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以滿足特殊教育學生鑑定需求。
(二)建立特殊教育學生心理測驗施測之公信力、培養合格心理評量鑑定人員。
(三)強化特殊教育學生教育評量之轉介與轉銜系統。
(四)落實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與安置工作。
(五)執行特殊需求學生教育評量工作,提供最適切、最少限制之教育安置環境。
三、心評人員專業培訓工作
為提升心評人員之專業素養,並增進鑑定功能,培訓方式如下:
(一)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辦理評量與鑑定之相關研習、個案研討或相關進修活動。
(二)由本府教育處依實際需要遴派優秀心評人員,參加教育部或其他學術單位、協會所辦理之培訓計畫。
四、心評人員資格及審核
(一)本縣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均須成為初級心評人員。
(二)本縣六班以上(含)規模未設特殊教育班之學校得有一位教師擔任心評人員。
(三)本縣心評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級制,依實際參與特殊教育相關測驗工具培訓、施測評量工作及撰寫個案評估報告,經審核取得適當資格。
(四)新任心評人員資格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等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施測證書:
1、 本縣國中、國小、學前教育階段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2、 具大學獨立學院之輔導學系(所)、教育心理學系(所)、教育學系(所)、特殊教育學系(所)、心理系(所)、初等教育學系輔導組或其他相關學系(所)之畢業證書者。
3、 修習相關教育學程二十學分以上,且參加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十二小時以上者。
(五)資格審核:
1、 本縣心評人員及證照升級之資格審核,由本府教育處業務主管、特殊教育相關系所教授,及本縣高級心評人員(三人以上),共同組成審核小組。
2、 經審核小組全員同意,始得成為本縣新任心評人員或通過證照升級。
3、 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發給心評人員證照,以利身分識別及任務之執行。
(六)心評人員證照分級制:
1、 初級:新任成員須具備前述資格並通過審核者。
2、 中級:具備初級資格後,三年內實際進行心理評量施測計達十五次(含)以上,並參與二場心評進階研習,撰寫繳交個案評估報告二份。
3、 高級:具備中級資格後,三年內實際參與心理評量分析計達廿次(含)以上,
並擔任二場個案研討報告人,撰寫繳交心理評量分析報告二份。
五、心評人員工作內容、分工及配合事項
(一)本縣依心評人力資源之分配劃分為南投區(南投市、中寮鄉、名間鄉)、草屯區(草屯鎮、國姓鄉)、埔里區(埔里鎮、魚池鄉、仁愛鄉)、竹山區(竹山鎮、鹿谷鄉)、水里區(水里鄉、集集鎮、信義鄉),以分區模式進行心評工作,並由本縣特教資源中心委派分區負責人統籌相關事宜。
(二)工作內容:
1、 擔任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之初篩、評量與鑑定工作。
2、 提供教育需求評估、安置與教學之建議。
3、 撰寫個案評估報告或心理評量分析報告。
4、 提供鑑定相關專業知能之諮詢服務。
(三)分工:
1、 初級心評人員負責疑似生初篩工作與特殊教育相關測驗工具之施測,並彙整施測結果及相關資料。
2、 中級心評人員負責所屬分區提報個案資料之檢視與分析判讀工作,並依施測結果及相關資料進行教育需求評估及障礙類別之初步研判,並針對特殊個案撰寫個案評估報告。
3、 高級心評人員負責全縣特殊個案資料之研判並處理疑義事件,必要時應撰寫個案心理評量分析報告和指導初級與中級心評人員執行工作,並會同特殊教育專家學者複判。
(四)配合事項:
1、 執行各類評量及鑑定工作時,須配戴心評證照以玆識別。
2、 接受本府教育處指派,參加本府教育處或其他學術單位所辦理之測驗工具培訓、鑑定相關研習、個案研討會或進修活動。
3、 鑑定人員須嚴守專業道德,尊重測驗倫理,維護測驗題目使不致外洩,且心評人員之施測須持有鑑輔會正式委測公文,不得私下接受委託施測,如有違反規定,除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並得經審查小組過半數同意,給予降級、追回心評證照等處分。
4、 對施測對象應客觀、正確的收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避免進行不必要之評量。評量結果及其解釋資料,應視為專業機密,須妥為保管、保密。除據以決定個案就學輔導之人員外,不得任意公開。
六、接案程序
(一)各校(園)應主動發掘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個案並輔導提出鑑定申請,或於申請特殊教育身分再確認、轉安置、跨階段轉銜等相關鑑定安置工作時轉介個案。
(二)分案:依心評人員之級別、工作職掌及所屬分區等由分區負責人分派之,如涉及跨區支援時,由本縣特教資源中心負責協調。
(三)協調個案評量時間:心評人員接獲提報個案後,與個案就讀學校教師、行政人員及家長聯繫,安排評量時間。
(四)實施評量:
1、 個案評量:心評人員就個案個別能力狀況,選擇適當的心理評量方式,進行評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府教特字第1030089228號函公布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目的
(一)依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類別與數量需求,規劃培育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以滿足特殊教育學生鑑定需求。
(二)建立特殊教育學生心理測驗施測之公信力、培養合格心理評量鑑定人員。
(三)強化特殊教育學生教育評量之轉介與轉銜系統。
(四)落實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與安置工作。
(五)執行特殊需求學生教育評量工作,提供最適切、最少限制之教育安置環境。
三、心評人員專業培訓工作
為提升心評人員之專業素養,並增進鑑定功能,培訓方式如下:
(一)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辦理評量與鑑定之相關研習、個案研討或相關進修活動。
(二)由本府教育處依實際需要遴派優秀心評人員,參加教育部或其他學術單位、協會所辦理之培訓計畫。
四、心評人員資格及審核
(一)本縣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均須成為初級心評人員。
(二)本縣六班以上(含)規模未設特殊教育班之學校得有一位教師擔任心評人員。
(三)本縣心評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級制,依實際參與特殊教育相關測驗工具培訓、施測評量工作及撰寫個案評估報告,經審核取得適當資格。
(四)新任心評人員資格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等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施測證書:
1、 本縣國中、國小、學前教育階段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2、 具大學獨立學院之輔導學系(所)、教育心理學系(所)、教育學系(所)、特殊教育學系(所)、心理系(所)、初等教育學系輔導組或其他相關學系(所)之畢業證書者。
3、 修習相關教育學程二十學分以上,且參加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十二小時以上者。
(五)資格審核:
1、 本縣心評人員及證照升級之資格審核,由本府教育處業務主管、特殊教育相關系所教授,及本縣高級心評人員(三人以上),共同組成審核小組。
2、 經審核小組全員同意,始得成為本縣新任心評人員或通過證照升級。
3、 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發給心評人員證照,以利身分識別及任務之執行。
(六)心評人員證照分級制:
1、 初級:新任成員須具備前述資格並通過審核者。
2、 中級:具備初級資格後,三年內實際進行心理評量施測計達十五次(含)以上,並參與二場心評進階研習,撰寫繳交個案評估報告二份。
3、 高級:具備中級資格後,三年內實際參與心理評量分析計達廿次(含)以上,
並擔任二場個案研討報告人,撰寫繳交心理評量分析報告二份。
五、心評人員工作內容、分工及配合事項
(一)本縣依心評人力資源之分配劃分為南投區(南投市、中寮鄉、名間鄉)、草屯區(草屯鎮、國姓鄉)、埔里區(埔里鎮、魚池鄉、仁愛鄉)、竹山區(竹山鎮、鹿谷鄉)、水里區(水里鄉、集集鎮、信義鄉),以分區模式進行心評工作,並由本縣特教資源中心委派分區負責人統籌相關事宜。
(二)工作內容:
1、 擔任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之初篩、評量與鑑定工作。
2、 提供教育需求評估、安置與教學之建議。
3、 撰寫個案評估報告或心理評量分析報告。
4、 提供鑑定相關專業知能之諮詢服務。
(三)分工:
1、 初級心評人員負責疑似生初篩工作與特殊教育相關測驗工具之施測,並彙整施測結果及相關資料。
2、 中級心評人員負責所屬分區提報個案資料之檢視與分析判讀工作,並依施測結果及相關資料進行教育需求評估及障礙類別之初步研判,並針對特殊個案撰寫個案評估報告。
3、 高級心評人員負責全縣特殊個案資料之研判並處理疑義事件,必要時應撰寫個案心理評量分析報告和指導初級與中級心評人員執行工作,並會同特殊教育專家學者複判。
(四)配合事項:
1、 執行各類評量及鑑定工作時,須配戴心評證照以玆識別。
2、 接受本府教育處指派,參加本府教育處或其他學術單位所辦理之測驗工具培訓、鑑定相關研習、個案研討會或進修活動。
3、 鑑定人員須嚴守專業道德,尊重測驗倫理,維護測驗題目使不致外洩,且心評人員之施測須持有鑑輔會正式委測公文,不得私下接受委託施測,如有違反規定,除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並得經審查小組過半數同意,給予降級、追回心評證照等處分。
4、 對施測對象應客觀、正確的收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避免進行不必要之評量。評量結果及其解釋資料,應視為專業機密,須妥為保管、保密。除據以決定個案就學輔導之人員外,不得任意公開。
六、接案程序
(一)各校(園)應主動發掘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個案並輔導提出鑑定申請,或於申請特殊教育身分再確認、轉安置、跨階段轉銜等相關鑑定安置工作時轉介個案。
(二)分案:依心評人員之級別、工作職掌及所屬分區等由分區負責人分派之,如涉及跨區支援時,由本縣特教資源中心負責協調。
(三)協調個案評量時間:心評人員接獲提報個案後,與個案就讀學校教師、行政人員及家長聯繫,安排評量時間。
(四)實施評量:
1、 個案評量:心評人員就個案個別能力狀況,選擇適當的心理評量方式,進行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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