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溪國小聘約準則103.1.3
南投縣竹山鎮過溪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一、本聘約依據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廿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
二、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他有關服務法令,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述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八條)
三、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暨本校特殊狀況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四、教師對於教學,應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並應維護學校公有財物等有關工作。
五、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之義務。對學校委辦事項(如社團、體育、慶典、導護、校外教學、環保教育、合作教育、交通安全維護、衛生教育、生活教育、社會教育、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等)應全力配合。
六、導師應依據導師責任制等相關辦法處理班級事務、輔導學生行為及妥善處理校園偶發事件,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
七、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不當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
八、教師有參加全民健保、公務人員保險及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之權利與義務。
九、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十、教師差假悉依南投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並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十二、學校應於新學年度(學期)開始前,以妥善方式,將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書後,應妥為保管。
十三、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規定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權利暨第十七條之義務。
十四、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請學校(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十五、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教師應謹記刑法第227條內容:「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以避免觸法。
十六、教師違反學校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以教師法第九章各條之規定,依法提出申訴及訴訟尋求救濟,於未獲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十七、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八、專任教師如將屆齡,聘至退休前一日止。
十九、本聘約未規定者,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處理。
一、本聘約依據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廿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
二、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他有關服務法令,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述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八條)
三、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暨本校特殊狀況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四、教師對於教學,應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並應維護學校公有財物等有關工作。
五、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之義務。對學校委辦事項(如社團、體育、慶典、導護、校外教學、環保教育、合作教育、交通安全維護、衛生教育、生活教育、社會教育、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等)應全力配合。
六、導師應依據導師責任制等相關辦法處理班級事務、輔導學生行為及妥善處理校園偶發事件,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
七、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不當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
八、教師有參加全民健保、公務人員保險及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之權利與義務。
九、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十、教師差假悉依南投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並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十二、學校應於新學年度(學期)開始前,以妥善方式,將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書後,應妥為保管。
十三、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規定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權利暨第十七條之義務。
十四、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請學校(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十五、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教師應謹記刑法第227條內容:「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以避免觸法。
十六、教師違反學校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以教師法第九章各條之規定,依法提出申訴及訴訟尋求救濟,於未獲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十七、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八、專任教師如將屆齡,聘至退休前一日止。
十九、本聘約未規定者,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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