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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主旨: 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轉知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於本(105)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05年5月6日府社政字第1050094674號函辦理。

二、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 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須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5)年6月底前送各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各校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四、 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5)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

六、 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請參考附件,或逕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http://vol.mohw.gov.tw/vol/index.jsp)公告區最新消息,查詢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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