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補充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7月14日臺教學(五)字第1030094600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頒布「各級學校防治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保障感染者權益處理要點」規定,特補充說明各級學校知悉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事件,應免列為校安通報項目。